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28號
- 上訴人
-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盧紹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常國俊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判決原告勝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