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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28號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28號

上訴人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紹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常國俊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判決原告勝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2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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