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 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顯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10號
特別代理人 陳 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顯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