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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金足
送達代收人
許雅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滿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3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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