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金足
- 送達代收人
- 許雅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滿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