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15號
- 上訴人
- 鄭木良
- 上訴人
- 柳錦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隆豐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文松
李青海
李健華
劉大勝
劉偉誠
劉偉毅
劉淑蘭
劉淑瑛
劉淑珍
劉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占用面積及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626元(計算式:397.52㎡×2,570元=1,021,6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