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00號
- 原告
- 李靜怡
- 訴訟代理人
- 李之聖律師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欣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57號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鈞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15號執行名義就原告所有之「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持有盟馴企業有限公司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並主張上開履約保證金為其所有(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4頁之民事起訴狀)。而被告另案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為被告提起確認債權存在訴訟,該案訴之聲明為:確認盟馴企業有限公司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有2,025,814元債權存在,其中包括上開2,000,000元履約保證金債權,被告並於該案聲請對原告為訴訟告知,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757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受理,有該案民事起訴狀可參(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7頁),原告並於該案為訴訟參加(見本院卷第70頁),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於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