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9號
- 上訴人
- 張維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徹、馬祥勝、王志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元部分,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核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計算式:23,923元+4,500 元=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