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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9號

上訴人
張維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徹、馬祥勝、王志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元部分,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核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計算式:23,923元+4,500 元=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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