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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7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盛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雅等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393,403元(計算式:70,923+1,297,480+25,000=1,393,40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7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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