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盛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雅等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393,403元(計算式:70,923+1,297,480+25,000=1,393,40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