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38號
- 原告
- 瑞田投資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郭田
- 原告
- 銀環投資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錦煒
- 原告
- 華宜投資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郭琳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被告
- 同裕投資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呈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威駿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參仟參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陳呈緯應將名下華倫科技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分別如附表一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同裕投資有限公司應將名下220萬元,分別如附表一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嗣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爭執事項說明「本件買賣契約成立,雙方約定,被告所持有之股份價格,即是1,500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0,700元,應補繳113,3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