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38號原 告 瑞田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郭田 原 告 銀環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錦煒 原 告 華宜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琳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同裕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呈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參仟參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陳呈緯應將名下華倫科技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分別如附表一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同裕投資有限公司應將名下220萬元,分別如附表一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嗣 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爭執事項說明「本件買賣契約成立,雙方約定,被告所持有之股份價格,即是 1,500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0,700元,應補繳113,3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