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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38號

移轉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38號

原告
瑞田投資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郭田
原告
銀環投資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錦煒
原告
華宜投資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郭琳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告
同裕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呈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參仟參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陳呈緯應將名下華倫科技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分別如附表一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同裕投資有限公司應將名下220萬元,分別如附表一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嗣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爭執事項說明「本件買賣契約成立,雙方約定,被告所持有之股份價格,即是1,500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0,700元,應補繳113,3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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