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沈能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律成因106年訴字第8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主文第二項為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1萬4,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