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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明發陳君鳳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號

原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秉琨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岱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7,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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