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書欽
鍾詩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1,140元(計算式:4,601,140元+462萬元=9,221,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