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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周昆聲

      高淑美

      李鴻賓

      楊士毅

      林欣蓓

      陳琬婷

      謝燊鼎

      陳幸亞

      龍馥瑄

      詹純鳳

      廖裕輝

      蘇秀美

      陳縈綺

      楊育惠

      謝麗華

      張齊方

      張心瑜

      邱瓊瑤

      張騫心

      陳潔如

      林鼎岳

      凃清譯

      王明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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