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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2號

原告
陳文玲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告
羅姆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鷲山武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