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陳迪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中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台幣135,001元。如未依期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茲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