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 原告
- 羅國榮
- 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介文律師
- 被告
- 羅敔菁
- 代理人
- 張世興律師
- 被告
- 朱峻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599 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599 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