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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原告
羅國榮
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告
羅敔菁
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被告
朱峻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599 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599 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