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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訴人
高正熙
即被告
蔡汶汝(原名蔡文惠)
被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參加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參加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26,400元(見本院卷第2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8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