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
- 上訴人
-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健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文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165,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7,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