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秀嘉
- 即被告
- 王挺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家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繼澤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仁平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一審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均提起上訴,針對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上訴人王秀嘉應給付金錢款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0 萬2,251 元;針對一審判決主文第二、三項判命被上訴人王秀嘉與王挺光所為詐害債權之行為應予撤銷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7日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1242號裁定核定為6,962 萬100 元確定。故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1 億3,132 萬2,3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 萬9,8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