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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1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春鈴賴淑美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文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忠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調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21,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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