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文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忠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調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21,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