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林春鈴賴淑美唐玥
  • 法定代理人
    洪調進

  • 原告
    忠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文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忠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調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21,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6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趙盈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