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忠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調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21,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6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