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先位聲明:㈠原判決暨訴訟費用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07億6,000萬元,利息起算日詳見麥寮附表一,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㈠原判決暨訴訟費用部分廢棄。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間,依購售電合約附件3合約有效期間各年度容量費率及能量費率表註1之保證發電時段單位容量費率中之經濟資產持有成本(即資本費),應自97年5月12日起至101年11月30日止,調減107億6,000萬元之經濟資產持有成本(即資本費)給付,被上訴人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上訴人107億6,000萬元。」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107億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億0,835萬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