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葉南炫
豪旭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南燦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重訴字第30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捌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