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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確認股份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匡偉李桂英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訴人
大華佳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受告知人
鄧永平
被上訴人
何柏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8 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上訴人雖就該裁定提起抗告,但該抗告業於同年10月5 日為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1385號裁定駁回確定,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費等情,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依前所述,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份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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