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ORIENT RIVER INTERNATIONAL LTD.)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宏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淑燕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聲明第一項固表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及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惟第二項表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465,220元,則本件上訴利益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範圍之金額13,465,220元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804 元(本院107年7月13日裁定應予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 記 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