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侯尊中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ACE SHIPPING LTD.
- 法定代理人
- STEVEN NG WEI SHING(黃偉盛)
- 訴訟代理人
- 劉純穎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佳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83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1萬7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