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四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佩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932,177元,及自上訴聲明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參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即依房屋層次面積及共用面積分別為82.55 平方公尺及40.9平方公尺,換算合計約為37.34 坪,經乘以附近房地於起訴時成交行情約為每坪640,926 元,計算式:640,926 元×37.34 坪=23,932,1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參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參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