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16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8日106 年度重訴字第916 號裁定,提出民事異議狀(請求國家賠償更正事),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是本件應視為抗告人已就前開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