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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1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16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8日106 年度重訴字第916 號裁定,提出民事異議狀(請求國家賠償更正事),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是本件應視為抗告人已就前開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1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