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李佳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74,9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1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