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清算中)
- 法定代理人
- 胡繼軒
- 法定代理人
- 胡嘉真
- 法定代理人
- 胡峻源
- 法定代理人
- 朱遵章
- 法定代理人
- 仇鼎財
- 法定代理人
- 陳肇群
- 法定代理人
- 馮道中
- 法定代理人
- 容永峰
- 法定代理人
- 丘宏恩
- 法定代理人
- 艾水苗
- 法定代理人
- 杜慧芬
- 法定代理人
- 張昭
- 法定代理人
- 諸德華
- 法定代理人
- 胡力生(殁)
- 被告
- 王志高
王月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99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63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而本院所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失其效力,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可稽,應認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12號裁定意旨參照),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