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潘俊安
鄒官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勝龍、視同上訴人李文寬、視同上訴人蔡承翰、視同上訴人梁凱智間因本院106年度金字第5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5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