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耀仁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