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84號
- 聲請人
- 華通國際電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涵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8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弘宇資訊│臺灣新光│106年3月30日│854,553元 │MC1040075 ││ │股份有限│商業銀行│ │ │ ││ │公司 │慶城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