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31號
- 聲請人
- 林慧晴
- 代理人
- 張銘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31號│├──┬──────────┬───────┬───┬──┬───┤│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0001│艾思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34 │普通股│ 1 │10000 │├──┼──────────┼───────┼───┼──┼───┤│0002│艾思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35 │普通股│ 1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