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73號
- 聲請人
- 林柯月嬌(即林國筆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林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73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276063 6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