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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7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鈴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73號

聲請人
林柯月嬌(即林國筆之繼承人)
代理人
林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73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276063 6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鈴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7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股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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