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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訴字第10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錫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臺灣營建仲裁協會106 年度臺仲聲字第5 號仲裁判斷中,有關主文第1 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15 萬3,762 元,其中314 萬5,052 元自民國106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主文第3 項命上訴人負擔仲裁費用15% 部分之仲裁判斷,均撤銷。」,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15 萬3,7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2,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