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祥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