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 原告
- 范景銓
- 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黃羽均
黃忠誠
林佳玫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董兆勤」之記載,應更正為「童兆勤」。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