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業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璋瑤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61號恢復考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