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 原告
- 謝維玲
- 原告
- 陳淑敏
- 原告
- 葉帝銘
- 原告
- 賴薏崴
- 原告
- 黃再豊
- 原告
- 張簡佳歆
- 原告
- 謝宗宏
- 原告
- 楊茜茹
- 原告
- 鍾家蓉
- 原告
- 廖敏惠
- 兼上十人
- 訴訟代理人
- 楊崇德
- 原告
- 吳銘恕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秀如
- 原告
- 楊錫洋
- 原告
- 薛中菊
- 原告
- 郭正林
- 原告
- 黃慧萍
- 原告
- 陳毅嘉
- 原告
- 郭燦麟
- 原告
- 張靜玉
- 被告
-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兼上十人訴訟代理人楊崇德「住臺北市○○街00巷00號2」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街00巷00號2樓」。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之第四段第四十四行及第五、段及附表三中關於「原告楊茜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楊茜茹」。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之第五、段、第3點資遣費第三行關於「原告楊茜如離職前6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鍾家蓉離職前6個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載當事人地址及姓名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