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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原告
謝維玲
原告
陳淑敏
原告
葉帝銘
原告
賴薏崴
原告
黃再豊
原告
張簡佳歆
原告
謝宗宏
原告
楊茜茹
原告
鍾家蓉
原告
廖敏惠
兼上十人
訴訟代理人
楊崇德
原告
吳銘恕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秀如
原告
楊錫洋
原告
薛中菊
原告
郭正林
原告
黃慧萍
原告
陳毅嘉
原告
郭燦麟
原告
張靜玉
被告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兼上十人訴訟代理人楊崇德「住臺北市○○街00巷00號2」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街00巷00號2樓」。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之第四段第四十四行及第五、段及附表三中關於「原告楊茜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楊茜茹」。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之第五、段、第3點資遣費第三行關於「原告楊茜如離職前6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鍾家蓉離職前6個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載當事人地址及姓名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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