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2號
- 原告
- 陳彥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祥恩間107年度勞訴字第182號撤銷調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