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代理人
- 林岱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債務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 門號0000000000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 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67,600元,專案補償款28, 028元,共計新臺幣195,62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