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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8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811號

聲請人
銓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光

非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黃柏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國榮、明筑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明筑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簽發系爭本票時(即民國104年12月30日)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請提出相對人明筑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81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