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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86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861號

聲請人
戴曉祥即速邑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建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康建民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86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