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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原告
范姜賀嵩
被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葉俊榮
被告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蘇惠貞
被告
國立政治大學
法定代理人
周行一
被告
國立中央大學
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民國107 年6 月13日107 年度國抗字第23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確定,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820 元,惟原告已繳納3 萬5,155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溢繳1 萬6,335 元(計算式:3 萬5,155 -1 萬8,820 =1 萬6,335 ),是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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