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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原告
范姜賀嵩
訴訟代理人
范姜建成
被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

二、經查,原告本件主張:原告陸續參加105 學年度同案被告國立中央大學(下稱央大)資訊管理學系碩士班丁組、同案被告國立政治大學(下稱政大)資訊管理學系碩士班科技組、同案被告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大)資訊管理研究所碩士班乙組考試,因上開三所大學就相關缺額流用、遞補錄取事宜未依法行政,違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有行政疏失,被告教育部則未盡輔導、監督政大、央大、成大之責,致原告無法經由訴外人即其他重榜生陸續遞補該等缺額後、以備取第6 名遞補錄取105 學年度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下稱臺科大)資訊管理系碩士班甲組,侵害原告受教育權等權益,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教育部請求賠償(即附表編號1);又針對前開央大就相關缺額流用、遞補錄取事宜未依法行政,違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有行政疏失,被告教育部未盡輔導、監督央大之責部分,原告另依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 條、第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教育部賠償(即附表編號2 )等語。然原告就附表編號1 之訴,業以同一之原因事實,援引同樣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另提訴訟請求被告教育部損害賠償,而經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以另案107 年度北訴字第8 號民事判決原告敗訴,且該判決業已確定,有該另案判決影本1 份在卷可稽(國更一卷二第521 至528 頁),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全卷核實無誤;又針對附表編號2 之訴,原告亦另以同一之原因事實,援引同樣之國賠法第2 條、第7 條第1 項為請求權基礎,另提訴訟請求被告教育部賠償,而經本院臺北簡易庭於107 年7 月18日以另案107 年度北小字第24號小額民事判決其敗訴,該判決亦已確定,有該判決影本1 份存卷可憑(國更一卷二第466 至474 頁),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全卷無訛。原告於另案107 年度北小字第24號事件中,對被告教育部聲明請求之金額雖與本件訴訟不同,但原告並未在該另案中主張為一部請求,故此不影響原告於本件之附表編號2之訴訟,係屬另案107 年度北小字第24號事件之範圍之內。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於本件訴訟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訴,其訴訟標的分別為本院臺北簡易庭107 年度北訴字第8號、107 年度北小字第24號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                            │原告主張之│針對之被告│
│    │                                              │請求權基礎│          │
├──┼───────────────────────┼─────┼─────┤
│ 1  │原告陸續參加105 學年度同案被告國立中央大學(下│侵權行為之│被告教育部│
│    │稱央大)資訊管理學系碩士班丁組(下稱資管碩士班│法律關係  │          │
│    │丁組)、同案被告國立政治大學(下稱政大)資訊管│          │          │
│    │理學系碩士班科技組(下稱資管碩士班科技組)、同│          │          │
│    │案被告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大)資訊管理研究所碩│          │          │
│    │士班乙組(下稱資管碩士班乙組)考試,因上開三所│          │          │
│    │大學就相關缺額流用、遞補錄取事宜未依法行政,違│          │          │
│    │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有行政疏失,被告教育部│          │          │
│    │則未盡輔導、監督被告政大、央大、成大之責,致原│          │          │
│    │告無法經由訴外人即其他重榜生陸續遞補該等缺額後│          │          │
│    │、以備取第6 名遞補錄取105 學年度國立臺灣科技大│          │          │
│    │學(下稱臺科大)資訊管理系碩士班甲組(下稱資管│          │          │
│    │碩士班甲組),侵害原告受教育權等權益。        │          │          │
├──┼───────────────────────┼─────┼─────┤
│ 2  │原告參加105 學年度同案被告央大資管碩士班丁組考│國家賠償法│被告教育部│
│    │試,央大就缺額流用、遞補錄取事宜未依法行政,違│第2 條、第│          │
│    │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有行政疏失,被告教育部│7 條第1 項│          │
│    │則未盡輔導、監督被告央大之責,致原告無法經由其│          │          │
│    │他重榜生陸續遞補該等缺額後、以備取第6 名遞補錄│          │          │
│    │取105 學年度臺科大資管碩士班甲組,侵害原告受教│          │          │
│    │育權等權益。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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