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離婚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