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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

異議人
彭恩良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5年度司執字第10463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彭冠志(男,87年12月29日生)、彭順信(男,88年11月12日生)、彭先應(男,89年11月20日生)、彭先勵(男,89年11月20日生)(下稱彭冠志等4人),於93年8月26日協議離婚後,約定彭冠志等4人由相對人監護,嗣後卻帶離子女斷絕聯絡,使聲請人無法以正常管道探視子女,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1年度監字第95號裁定異議人對彭冠志等4人之會面交往方式,異議人據前揭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5年度家訴字第177號准許停止執行程序,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又因兩造已於另案達成和解撤回上訴,惟達成和解迄今,異議人仍無法探視彭冠志等4人,是本件仍有強制執行之必要,故對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4638號駁回裁定提出異議等語。

二、經查:異議人前因探視子女未果,向士林地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經士林地院於101年10月4日以101年度監字95號准異議人得依該裁定附表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異議人據前揭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供擔保停止執行,經本院以105年度家訴字第177號民事判決主文諭知:「被告不得再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字第95 號民事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雖提起上訴,惟已於106年12月13日撤回上訴確定,經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4638號卷及卷附105年度監字第95號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77號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107年3月1日院彥民勤106家上90字第1070004083號函為證,是異議人所據以執行之士林地院101年度監字第95號執行名義,因本院105年家訴177號判決已不得向相對人強制執行。從而,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據此為由而駁回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之處。聲明異議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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