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34號
- 上訴人
- 王永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競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 年度北小字第40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並於同年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費,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