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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保留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王育珍

  • 當事人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91號上 訴 人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瓊 被上 訴 人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91號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萬3,3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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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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