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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8號

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386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31,591元,尚欠新台幣15,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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