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30號
- 上訴人
- 莊婉鈺
- 訴訟代理人
- 蘇隆惠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金總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簡上字第53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9萬5000元(本院卷三第447至448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2萬9200 元,上訴人僅繳納21萬6000元,尚應補繳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